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 www.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Gov.cn www.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 chinatax.gov.cn www.chinatax.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年版 www.shui5.cn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_全文 www.law-lib.com

根據最夯流行內容推薦給您|意見回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PDF 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 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主席令 第63號 2007年3月16日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

PDF 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1 第三章 應 納 稅 額 4 第四章 稅 收 優 惠 5 第五章 源 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7修正)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一九八 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一九八 年九月十日施行,根據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年版). 摘要: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

【發文單位】 國務院 【發布文號】 國務院令 [1993] 137號 【發文日期】 1993-12-13 【是否有效】 有效 (此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同時廢止)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2018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 )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 日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發布日期】2007-03-16 【實施日期】2008-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PDF 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 年3 月16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 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